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完善计划报批制度,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范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包括赴港澳(30天以内)参加授课为目的的课程和业务培训。
一、报送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需求,结合引智工作实际,接到市外专局通知后,各单位应有计划地组织申报翌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凡未经立项审批列入国家、省和市派出计划的非专业性培训团组,市外专局和市外办原则上不受理其出访报批。
(二)为了加强经费约束,严格经费预算管理,申报审批类项目计划(申请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需先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并出具市财政局的同意函。
(三)为了做好项目跟踪工作,体现出国(境)培训成效,及时将先进的技术(经验、知识)进行推广,使其最大限度地转化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单位必须及时向市外专局报送培训总结和至少一项培训成果。对不提交培训总结和培训成果的单位,将不受理翌年的出国(境)培训立项申请。
二、审核、审批程序
(一)审核类项目(即外方出资或我方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经由市外专局报市外办初审同意后,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市外办审批。
(二)审批类项目(即获国家外国专家局经费资助的项目)经由市外专局报市外办审核同意后,再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三)企业技术、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项目,采取每年年底上报翌年总量预计数,分季度上报计划,年底上报全年执行情况的计划管理方式。计划经市外专局批复后,执行逐案报批。市外专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外办审批。
三、项目执行申报须报送的材料
(一)审批、审核类培训项目须报送材料:
1. 市外专局出具的立项批复复印件1份;
2. 《因公临时出访呈报表》1份;
3. 《广州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一式6份(如属“国家资助项目”,在“费用来源”栏要注明“国家资助比例”);
4. 《出国(境)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一式2份,并发送电子版至gzfeb@163.com。
5. 邀请信原件1份,复印件3份、翻译件3份;
6. 培训日程原件1份,复印件2份,翻译件2份;
7. 培训协议复印件1份,翻译件1份;
8. 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正反面)每人1份;
9. 《出访同意函》每人1份(非组团单位人员参团);
10. 有效暂住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每人1份(非广州市户口者);
11. 超龄人员(如有满50周岁以上人员)的说明函、健康担保函每人2份;
12. 市直各单位的党委书记参团,需在《出访同意函》上加盖单位党委章,且填写《广州市市管干部申请因公出国(境)审批表》1份,须得到分管市领导签字同意;市直各单位的党委副书记参团,需在《出访同意函》上加盖单位党委章,且得到单位党委书记的签字同意;
13. 外语水平/翻译资格证明1份;
14. 组团通知和收费通知一式1份;
15. 预培训计划1份;
16. 如为中长期项目(3个月以上)需提交:(1)拟派人员与派出单位签定的协议书;(2)派出单位财务部门承担拟派人员费用的证明。
审批类项目还须另附以下材料:
1. 将上述第4项《出国(境)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改为《出国(境)培训人员汇总表》(按国家外国专家局要求制作);
2. 经费预算表(按国家外国专家局要求制作)。
3. 本单位财务部门同意函。
(二)企业技术、设备引进项目
1. 《因公临时出访呈报表》1份;
2. 《广州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一式6份;
3. 《出国(境)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一式2份;
4. 邀请信复印件1份、翻译件1份;
5. 培训日程复印件1份,翻译件1份;
6. 培训协议复印件1份,翻译件1份;
7. 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正反面)每人1份;
8. 有效暂住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每人1份(非广州市户口者);
9. 超龄人员(如有满50周岁以上人员)的说明函、健康担保函每人1份;
10. 工作未满3年人员(如有)的说明函每人1份;
11. 外语水平/翻译资格证明1份。
四、本办法由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广州市外事办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