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English
首页|外事动态|UCLG要闻|穗港澳交流动态|友好城市|驻穗领馆|民间交往|礼宾服务|他山之石|外事志愿者|政务公开|基层外事|驻穗媒体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广州外办>>礼宾服务>>礼宾知识

外交代表和外交代表机关
发布时间:2000年12月11日 【字体:小 大】 【打印文章】
 
外交代表,又称外交使节,是一个国家派往其他国家或某国际组织的代表。 他代表国家,负责办理外交事务,执行本国的外交使命,为本国利益服务。 凡主权国家,都有权派遣外交代表,也有权接受他国派来的外交代表。主权 国家以相互协议为基础,互相派遣外交代表,这是现代国际关系中的常见现象。 外交代表是本国政府的官方代表,不是一般的民间代表。过去,有一种说法,认 为外交代表是一个国家的国家元首派往另一个国家的国家元首那里去的代表。现 在这种说法已比较少了。不过,一个国家的外交代表都由国家元首任命,接受国 亦由国家元首接受国书。 对于一个国家的外交代表,其代表本国政府所陈述的一切,应视为是该国政 府的官方立场,因而要给予信任和重视。这同一般的新闻报道是不同的。所以, 一般的国家都派遣最忠实于本国利益的、可以信任的人员聘任外交代表。现在世 界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国家以派遣职业外交官作为外交使节为主;有的国 家则随本国政府的变动而派遣非职业外交官担任驻外使节。例如,美国,总统改 选后,就有相当一部分驻外使节,随着总统的更换而更换。我国的驻外使节,大 部分是长期从事外事工作的人员。 一、 外交代表的种类和等级 外交代表有常驻的和临时的两种。常驻外交代表指派驻某一特定国家或某一 国际组织,并负责同该国或该组织保持经常联系的代表;临时外交代表指临时派 出国负有某种特定任务的代表,通常中特使。特使,有的是政治性的,有的是礼 仪性的。常驻外交代表也可以临时被任命为特使。 常驻使节中有一种是兼任使节,即同时兼任驻某几个国家的使节,或兼任驻 国际组织的大使。例如,我国驻比利时大使就兼任我驻欧洲共同体大使;有些国 家驻中国的大使同时兼任充朝鲜或驻蒙古的大使。在临时外交代表中,有的国家 设有无任所大使,或称巡回大使。这种大使没有固定的任所,视需要临时派往某 个国家完成特定任务,巡视使馆工作。 外交代表按等级可分为大使、公使和代办。特例全权大使,简称大使,是外 交代表中等级最高的,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其所享礼遇也较其他外交 代表为高。特命全权公使,简称公使,也是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外交使 节,与大使同样享有特权和豁免权,但其礼宾等级次于大使。代办,则是由一国 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的,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代表。其礼宾等级次于大 使、公使,但所享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与大使、公使相同。 两国建立外交关系时,即商定互派外交代表的等级,并见之于建交公报或其 他关于建交的文书之中,一般的表达方式为:“两国同意建立大使级外交关 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只有大国之间才互派大使,对中小国家多互派公 使,这种做法反映了大小国宾的不平等地位。现在,绝在多数国家均互派大使。 各国外交代表的等级是对等的。 根据两国关系的变化,外交关系的等级可以升格,也可以降格。例如,我国 同丹麦、芬兰、瑞士等国在50年代初建立外交关系时是“公使级”,后来均升格 为“大使级”。我国与英国、荷兰最初建立外交关系时为“代办级”,后升格为 “大使级”。1981年5月,由于荷兰政府批准向台湾当局出售两艘潜艇,我又决 定把与荷兰的外交关系降格为代办级。其后,荷兰政府保证以后不再向台湾出售 潜艇,两国关系得到改善,1984年2月两国又恢复为大使级外交关系。 大使前面冠以“特命”二字,是在17世纪后期开始的。在此之前,没有特命 二字,因此常常发生大使与特使争礼宾次序的现象,特使以自己有特殊使命为 由,希望排在常驻大使之前。17世纪后期,在常驻大使的国书中加上“特命”二 字,这就使大使与特使在礼宾次序上处于平等地位。公使后来也仿效大使在头衔 前加上了“特命”二字。 大使级的外交便服作大使外,还有大使级外交使团团长。例如1949年,我国 与当时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最初建交时,即互派大使衔外使团团长。英联邦国家 之间互派的高级专员也是大使级外交代表。有的英联邦国家,如加拿大、斐济, 以英国女王为本国元首,其与英国之间互派的高级专员,由总理向总理派遣。英 联邦国家有本国元首的,仍按国家元首之间互派代表的方式与英国互派高级专 员。此外,按《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梵蒂冈的教廷大使级外交代表。 关于公使,现在有些国家在大使馆内也设有“公使”。这种公使是大使馆内 地位仅次于大使的一级外交官,但其使命和作用与由元首任命、作为外交代表派 往他国之特命全权公使不同。教廷公使也是梵蒂冈派出的外交代表,属公使级。 临时代办不同于常驻代办。当大使、公使或常驻代办离职、休假或因故不能视事 时,即任命临时代办主持使馆馆务。在新建使馆的首任大使尚未到任前,或新旧 大使交接缺位期间,也均任命临时代办负责建馆事宜或临时主持馆务。临时代办 不是外交代表的一个等级,由临时代办主持大使馆馆务并不改变两国建立外交关 系的等级。 临时代办的任命,一般由大(公)使以照会通知驻在国外长,或由在(公) 使馆以照会通知驻在国外交部,并以同样方式通知驻当地的所有建交国家的使 馆。如是新建使馆,在大使尚未到任前负责建馆任务的临时代办,则由派遣国外 交部长向接受国外交部长派遣。如临时代办又不能视事、需要新任命一位新的临 时代办时,也需要由派遣国外长任命。但近来,有些国家也以普通照会由其外交 代表机关把任命通知驻在国外交部和其他国家驻当地使馆。 临时代办一般均由外交代表机关中级别最高的政务外交官担任。商务、文 化、军事方面的外交官一般不担任临时代办。如果使馆中没有外交官担任临时代 办可以在征得驻在国同意的,指派一名不具有外交官身份的职员临时主持馆务, 但不称为临时代办。 外交人员被任命为临时代办,不必事先征得驻在国的同意。 二、 外交代表的任命及其职务的终止 使节的任命须先征得接受国的同意。因此,按照国际惯例,在正式任命外交 代表前,派遣国需将备用人选的简历提供给对方,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征得对方 的同意。接受国则应尽快作出答复。在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派遣国政府按国内立 法程序正式任命并公布驻外使节的名单。在我国,派出的使节应经人大常委会批 准,然后由国家主席任命。在美国,总统提出的驻外使节人选,需经参议院举行 听证会审议,听取意见后方能批准。 接受国对新派遣的外交代表一般均予同意,除非因该人有反对接受国的言 行,或其他不适于担任使节的经历。因此,派遣国对提交的人选应持慎重态度, 以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如果接受国不同意该人选,按《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可以不必说明理由;如有必要,也可以以友好态度提请对方另行任命新人。为防 止这种不愉快的事情公之于世,因此,双方在达成一致并公开发布任命以前,一 般均为新的任命保守秘密。 外交代表的任期通常是三年左右,或稍长一点时间,任期届满,由派遣国政 府召回,以避免因使节任期太久而可能产生的某些困难与不便。但例外的情况也 有,前苏联驻美国的一位大使多勃雷宁,在美国的任期竟达22年之久。 在正常情况下,使节职务的终止都是由于任期届满,派遣国将其召回另有任 用;或由于使节个人原因而自愿离职、退休;或使节患病、死亡等。但有的时候 驻外使节被召回,是因两国关系破裂,外交关系中断;或由于某种原因,该使节 被驻在国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不过,这种情况毕竟是很少见的。 三、 使节的到任活动和离任活动 使节的任命公布后,即可安排赴任。 使节到任后的第一件主要活动是递交国书。国书是派遣国元首为派遣或召回 使节致接受国元首的正式文书。国书由派遣国元首签署,外交部长副署,由使节 亲自递交驻在国元首。在递交国书时,使节致颂词,驻在国元首致答词。现在有 些国家(包括我国)已取消了致颂答词的做法。 国书最好由新任大使赴任时随身携带,或由信使在大使到任前先期送达使 馆。否则,如果驻在国安排新大使递交国书而国书尚未送到使馆,则相当被动。 如系代办级外交代表,则没有国书递交,而由派遣国外长向接受国外长发一 介绍书,介绍新任代办到任。在介绍书中提及召回前任代办,不再另发召回书。 新任使节在离开本国赴任前,可前往拜会接受国派驻本国的使节。新任使节 抵达驻在国首都的时间应及时通知驻在国礼宾司,以便礼宾司派人迎接。 使节到达任所后,应立即约见驻在国礼宾司长,了解递交国书的礼仪程序 等,并请其安排见外长。在会见外长时将国书副本(如有颂词则连同颂词副本) 交给对方,并请外长协助安排向元首递交国书,征询是否即可开始进行外交活 动。 递交国书的仪式各国不尽相同,一般都很正式隆重。某些君主制国家至今保 留着一些古老的风格。例如,在西班牙,新任大使在礼宾司长或王室典礼官的陪 同下,乘坐豪华的古式马车前往王宫,使馆参礼的外交官乘汽车随后,车队奏两 国国歌,排列在宫廷两侧手执长矛武士向大使致礼。大使由宫廷官员引入大厅, 国王身着礼服站在大厅中央,外交大臣及国王办公厅文武官员侍立两旁。大使走 到国王面前,以庄重的语调说:“我荣幸地向陛下递交我被任命为X X国驻西班 牙大使的国书。”随即将国书递上,国王接受国书后与大使握手。大使将其他外 交官一一向国王介绍。国王与大使在客厅简短交谈后,大使即起身告辞,仍由礼 宾司长或宫廷典礼官送至大使官邸。大使略备酒点招待,以次答谢。 我国逢某国新任驻华大使递交国书,收礼宾司长(或副司长)乘礼车前往该 国使馆迎接其新任大使,并陪同大使乘礼车前往人民大会堂南门。礼兵在门口向 大使致敬,大使及参礼外交官由礼宾司长引入大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站在大 厅中央,大使向主席递交国书,大使和做饭其他外交官员与主席及在场的我外交 部长或副部长等握手,合影留念,接着主席与大使在会客室谈话。最后,由礼宾 司长陪送大使乘礼车返回使馆。 大使在递交国书后,即可进行到任的礼节性拜会。拜会名单由大使提出,驻 在国礼宾司按当地习惯和两国关系情况进行安排。大使夫人以及女界知名人士。 大使和夫人还要在当地外交团中进行拜会。大使一般不主动拜会公使和代办级的 外交代表,而接受公使和代办的拜会。新任大使和夫人还可举行到任招待会。有 些国家由其外长中副外长出面为新来大使举行欢迎宴会。 在大、公使用权离任时,应向驻在国政府领导人、官员、在任期间有来往的 社会知名人士以及驻当地的各国使节进行辞行拜会,也可举行告别招待会。驻在 国按其习惯做法安排领导人接见离任使节;有的还由外长或副外长出面为其饯 行;由礼宾司长或其代表到机场为离任使节送行。 在很多国家,驻当地的外交团团长也出面为离任使节举行饯行酒会,有的还 致送刻有外交团成员签名的银盘留作纪念。 使节在离开驻在国时,应发正式照会将离任日期通知驻在国外交部长和驻当 地各国使节,并写明在新任大使到达前由谁担任使馆临时代办。 四、 外交代表机关 外交代表机关是一个国家派驻另一国的官方代表机构。与外交代表的等级相 应,外交代表机关也分为三级,由大使担任馆长的为大使馆;由公使任馆长的为 公使馆;以代办为馆长的为代办处。 另外,还有一些以特殊方式互设的外交代表机关。例如,1949年,我国与当 时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建交后,曾互派在使级外交使团;我国与圣马力诺建立的 是领事级正式关系。我国与美国曾互设联络处,这种联络处虽不是正式外交代表 机关,但其主任具有大使衔,我国派出的副主任也具有大使衔。其外交官享有外 交特权和豁免权。 外交代表机关一般由以下几类人员组成: 第一类为外交人员,即具有外交官身份的人员。除馆长由大、公使或代办担 任外,还视业务之需要设有公使(一般仅限较大的大使馆有此职务)、公使衔参 赞、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随员及档案秘书等。经驻在国军方 同意,还可以设置武官。此外,视工作需要还可设置商务、经济、文化、教育、 新闻、科技、工业、农业、粮食等专业性质的参赞、专员或秘书等外交官。 第二类为行政技术人员,有文书、主事、翻译、打字员、会计、译电员等。 第三类为服务人员。如司机、厨师、报务员、工勤人员等。 第四类为私人仆役,如保姆、清洁工、仆役等。 上述人员中,第一类人员持外交护照,他们的配偶、未成年之子及未结婚之 女一般亦持外交护照;第二、第三类人员均持公务护照;第四类人员一般持普通 护照。除大使、武官的任命需事先征得同意,驻在国发给入境签证,即是同意的 表示。他们到任后,还应向驻在国申请办理身份证件,如外交官证、公务人员证 及登记签证等。 外交代表机关的主要职能是: 1、 代表 在驻在国中代表本国政府; 2、 保护 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驻在国中保护本国及其国民之利 益; 3、 谈判 与接受国(有时也与第三国)就某事办理交涉,进行谈判; 4、 了解和报告 以一切合法手段了解接受国的情况及发展情形,向本国 政府报告。有时也以所在国为据点,观察国际形势的变化和了解有关问题,提出 分析和看法; 5、 促进 促进两国的友好关系并发展两国在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 合作关系。 至于使馆内部机构的设置,则可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拟定。 有的国家为了节省开支而减少使领馆,或缩小驻外使领馆的编制。1995年, 美国国务院即曾作出决定,关闭和缩小19个使领馆。 五、 外交特权和豁免 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使馆和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为什么必需 给使馆和外交人员以外交特权和豁免呢?国际上曾经有三种理论:一是治外法相 对论,认为使馆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因此,使节及其驻地仍应受派遣国管辖, 而不受驻在国管辖。二是代表性论,认为使节是派遣国元首的代表、国家的化 身。根据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驻在国对使节无权管辖,使节享有特权与豁免是 当然的。三是职务需要认,认为外交代表及使馆所以需要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是因为这是保证他们正常执行职务所必需的。1961年4月18日在维也纳召开的联 合国关于外交交往和外交特权的国际会议上通过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摒 弃了治外法权论,在强调职务论的同时,也汲取了代表性论的合理成分。公约序 言明确表示:“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 代表本国之使馆能有效地执行职务。” 这就表明,外交特权与豁免是以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为基础的。 各国外交代表和外交代表机一方面享有国际法和接受国法规所规定的外交特权与 豁免;另一方面又应新生驻在国的主权,有尊重驻在国法律、法令,不干涉驻在 国内政的义务。 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是当代国际上公认的关于外交特权与豁 免的国际法文献,具有约束力。根据公认的国际惯例,有些国家又制定了有关的 国内法。1986年9月5日,我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则是我国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基本 法规。 使馆的外交特权和豁免主要有以下内容: 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所谓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和供使馆馆长寓邸之 用的建筑物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属的土地。所谓使馆馆舍不受侵犯,一方面是指接 受国官员未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馆舍执行公务,也不能对馆舍进行任何司法程 序。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 或强制执行。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特殊情况没有做例外的规定, 因此,即使使馆发生火灾,也得经过使馆同意方可进入。但是实际上,如果使馆 馆舍被用来进行反对接受国的活动,接受国安全确实受到严重威胁,在十分紧急 的情况下,接受国的人进入使馆的事例也不是绝对没有。80年代初,某国驻伦敦 大使馆从馆舍向外开枪打死了一名英国女警察,为缉拿凶犯,英国警察进入了该 国使馆。1973年,巴基斯坦发现有人利用外交豁免权把大量军火偷运进国境并贮 存在某国使馆内,在要求入馆搜查遭到拒绝后,遂强行进入该使馆,搜出大批军 火。巴基斯坦向该国提出强烈抗议,宣布该国大使不受欢迎,并召回了本国大 使。 不可侵犯的第二方面是指接受国对派遣国的使馆负有特殊责任,需采取一切 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 严之情事发生。所谓特殊责任即不只是一般责任,而适当步骤则包括提供和加强 警卫,或把非法进入使馆者清除出去等。 2、档案文件不可侵犯。使馆的档案和文件,无论何时,也不论置于何处, 均属不得侵犯。所谓外交档案和文件,包括一切文书、文件、函电、簿籍、胶 片、胶带、登记册、明密电码、记录卡片及保护此类文卷所用的器具。所谓“无 论何时,也不论置于何处”表示即使两国断绝外交关系甚至发生武装冲突时,档 案文件不论是在馆内还是在馆外,也不论是否装在外交邮袋内,均不准随意侵 犯。 3、通讯自由。包括:1)有使用密码通讯的自由和派遣外交信使的特权; 2)来往公文不受侵犯;3)外交邮袋不得扣留和开拆。 使馆可以收发国际业务电报和挂发国际长途政务电话。使馆的密码电报可以 通过驻在国的邮电部门收发,也可以通过自设的电台收发,使馆无线电台的运 进、设置和使用,必须事先征得驻在国的同意。 4、免纳捐税驻关税。除了为使馆提供特定服务所应交的费用(如清除垃圾 费等)不在免除之列外,使馆办理公务按规定所收的费用(如签证费、认证费) 及手续费等,均免征一切捐税。使馆公用物品进出驻在国,凡在海关规定的许可 范围之内,免纳关税、免除进出口许可手续和查验,但申报手续不可免。使馆如 欲转让进口的免税物品,需经海关批准,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 5、使用国旗和国徽。使馆及馆长有权在馆舍、馆长寓邸和交通工具上,使 用派遣国的国旗。馆舍及馆长官邸可悬挂国徽。 关于外交人员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有以下内容: 1.人身不可侵犯。这是一项最重要的规则。即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 或拘禁。当然这不等于说如果外交人员正在行凶,可以不加防卫;或者在他进行 犯罪活动时,可以不加制止。另外,对外交人员应表示特别尊重,并应采取一切 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犯。 2.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寓所包括外交人员的私人住宅、外交公寓、旅馆房 间等。财产包括外交人员寓所中的财物,也包括汽车等。外交人员文书信件也是 不可侵犯的。 3.管辖的豁免。包括对外交人员刑事管辖的豁免、民事管辖的豁免及行政管 辖的豁免。 4.免纳捐税。外交人员可免纳一切捐税。但也有例外,例如对提供特定服务 所付的费用(例如清洁费)、遗产、继承税、私人所得及私人投资所课征的税 等,不能免除。外交人员如转让免税物品,需经海关批准。 5.免除关税和查验。但驻在国可制定具体的法律或规章,限制外交人员进口 自用物品的数量,或对其安家用物品的进口加以日期限制等。 私人行李免受查验。但如有重大理由或证据证明,行李中有违禁物品或违反 检疫条例的物品,则不在免验之列。查验时须有行李物品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 人在场。 6.行动及旅行自由。除驻在国为国家安全设定的禁区或限制进入的区域。另 订法律规定外,应允许并确保使馆人员在其境内行动及旅行的自由。在外实践 中,各国做法不一。有的国家制定了限制性规定,规定了外交人员前往禁止或限 制进入地区的申请办法。 7.免除某些义务。如免除个人劳役和服兵役以及其他军事义务等。 虽然有以上规定,但是外交人员和外交代表机关的工作人员仍有义务尊重驻 在国的法律、法令;不干涉驻在国的内政,不参加、不支持反对驻国政府的示威 游行;不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进行阴谋推翻驻在国政府的非法活动,包括非法窃 取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情报;不在驻在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 活动;不得进行走私及非法倒卖免税物品等。 外交人员违反驻在国法律时,一般通过外交交涉处理。
上一篇:民间国际交往的礼仪
下一篇:出国访问
  • 外交部
  • 广东省外事办
  • 广州外事翻译学会
  • UCLG
  • 广州地税
  • 市经贸委
  • 广州旅游信息网
  • 大连外事
  • 意见和建议请惠赐电子邮件到:gzfao@139.com
    广州外事网由广州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组织实施。
    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
    粤ICP备091765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