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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驻华记者须知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27日 【字体:小 大】 【打印文章】
 

 

外国驻华记者须知

 

                               ——摘自广东省外办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0年1月19日颁布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在华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循的基本法规。根据《条例》,外交部新闻司对若干具体事项做以下规定和解释:

一、外交部新闻司是具体负责管理外国驻华记者的职能部门;经外交部授权,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外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广东省外办)分别负责管理外国驻沪、驻粤记者。

二、    外国驻华记者系指依照《条例》在中国内地每年居留6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三、    获准来华常驻的外国记者须在抵达中国后7个工作日内,持该机构总部负责人签署的委任书和本人护照到外交部新闻司(驻京记者)、上海市外办(驻沪记者)或广东省外办(驻粤记者)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时需交6张近期免冠护照照片,填写一式两份“外国记者申领记者证登记表”,领取外交部新闻司颁发的《外国记者证》。该证是记者在华的身份证件,应注意保管,采访前须出示受检。如丢失,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外交部新闻司或上海市外办、广东省外办)报告,申请重新颁发。

    (注:来华临时代任常驻记者的注册手续与常驻记者相同,在领取外交部新闻司颁发的印有“临时”字样的《外国记者证》后方可开始采访活动。一俟常驻记者返任,代任记者应即停止采访活动,并向原发证机关交回临时记者证。)

四、《外国记者证》有效期为一年,外交部司于每年12月集中办理记者证延期手续,新任常驻记者的记者证有效期一律发至当年年底。记者须在该证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送验、延期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送验、延期手续的,即自动丧失常驻记者资格。

五、外国常驻记者领取《外国记者证》后应尽快持该证和相关证件到常驻地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处(以下简称外管处)申办本人和家属的居留手续,领取常驻地居留证件。记者的办公地址、住址和电话号码等如有变更,应及时到常主地公安局外管处申办居留证件的相应变更手续,并书面通知外交部新闻司(驻沪记者通知上海市外办,驻粤记者通知广东省外办)。

六、 外国驻华记者租用住房和办公场所应向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房屋服务公司(驻京记者)或上海市外办(驻沪记者)、广东省外办(驻粤记者)指定的外事服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具体要求,请其安排;如欲更换住房和办公场所,应书面通知上述外事服务部门并征得书面同意。

    外国驻华记者聘用中国公民担任工作人员或服务人员,应分别向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人事服务公司或上海市外办、广东省外办指定的外事服务部门提出,不得私自聘用工作人员或服务人员。聘用外籍工作人员应分别向外交部新闻司或上海市外办、广东省外办提出申请。

七、外国驻华记者到任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持《外国记者证》、《外国人居留证》及所代表的新闻机构发的本人工作证明信件,到常驻地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办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登记及纳税手续。

八、外国驻华记者进口办公、生活用品和交流工具、采访器材等,须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向常驻地进口口岸的中国海关申报,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纳税手续。进口自用汽车,还须向常驻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和申领牌照手续等。上述进口物品,非经常驻地海关批准,不得出售或转让。

九、 外国驻京记者学习中文应向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语言中心提出;驻沪、驻粤记者学习中文应分别向上海市外办或广东省外办指定的机构提出。

十、 外国驻华记者的亲友短期来华探亲度假,可持该记者签字或盖章的邀请函、电向中国驻外使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它驻外机构申办签证。

十一、外国驻华记者只能以其在外交部新闻司注册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从事新闻报道工作,不得用注册以外的新闻机构记者名义发搞,或者从事注册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

    外国驻华记者如欲兼任其它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记者,须按《条例》规定,由有关外国新闻机构总部负责人向外交部新闻司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向外交部新闻司(驻京记者)或上海市外办(驻沪记者、广东省外办(驻粤记者)办理注册手续,领取注明某某新闻机构驻华记者兼任某某新闻机构驻华记者的《外国记者证》。

十二、外国新闻机构要求轮换其驻华记者,应提前30个工作日由该机构总部负责人按《条例》第5条向新闻司提出申请并经批准。新任记者领取《外国记者证》的同时,被轮换的记者应即停止采访报道活动,并将本人的《外国记者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十三、外国驻华记者如停止在华业务活动,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外交部新闻司(驻京记者)或上海市外办(驻沪记者)、广东省外办(驻粤记者),并在办妥税务、结清房租和各种应付费用之后,到常驻地公安局外管处办理离境和注销居留证件等手续。

十四、《条例》对外国记者在华从事采访业务工作应遵守的准则已有原则规定,现就有关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1.采访中国主要领导人,须提前三周向外交部新闻司提出书面申请。

2.采访中国中央政府部门或其它部门,须向该部门的外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赴中国开放地区采访,须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提出书面申请和采访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前往。记者在采访时应服从当地外办的安排。记者可径赴开放地区旅游,但不得进行采访活动。

4.赴中国非开放地区采访,须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局面申请和采访计划,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旅行手续后方可前往。

5.采访常驻城市的市政府所属单位,须向市外办或有关局、区提出申请并经同意,由市外办或有关局、区安排;若采访常驻城市的非开放单位,须向市外办提出申请并征得同意。

6.记者要求采访本国领导人的访华活动,须通过本国外交部(或本国驻华使馆)向外交部新闻司提出书面申请。

7.记者要求采访第三国领导人的访华活动,须组成联合采访组,并向外交部新闻司提出书面申请。

十五、外国驻华记者进行采访或旅行,须随身携带《外国记者证》、本人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等有效证件。如遇被采访单位或中国公安人员要求查验证件,记者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十六、本须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外交部新闻司此前颁布的《外国驻华记者须知》同时废止。

外交部新闻司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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