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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荣誉市民”工作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17日 【字体:小 大】 【打印文章】
 

    1979年7月,广州市革委会决定,授予美籍华人许志俭先生“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以表彰他对广州市机械化养鸡事业作出的特殊贡献。是为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工作的开端。
     1984
年,经市侨办提请,以市政府的名义制定了《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提出了“华侨、港澳同胞对我市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贡献特别突出者,经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立碑纪念或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的称号”。为更好贯彻落实这个办法,1985年,市政府对此办法作了若干说明,明确了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是广州市授予各种荣誉中最高的荣誉,并规定了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具体条件。1986年6月,市侨办、市外办分别向市政府呈报拟授予新加坡籍华人陈德薰先生,德国人卜格先生“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获市政府通过,并报市人大常委会。6月14日,人大常委员主任会议通过了“关于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程序”,规定了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法定程序和具体条件并依据此程序,参照授予华侨、港澳同胞荣誉市民称号的条件,决定授予陈德薰先生和德国人卜格先生“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向他们颁发了荣誉市民证书及证章,并向广州市第一位荣誉市民许志俭先生补发了证章。
    1987
年,经市政府同意,市外办制定了《关于授予外国专家及友好人士以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请示》,对授予外国专家及国际友人以荣誉市民称号的范围、条件、申报与审批办法作了规定,以区别于华侨、港澳同胞。此后,市侨办、市外办根据各自的规定,臻选符合条件的对象,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订的程序申报审理,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至1991年底,共授予4批35人以“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这一活动产生了良好的政治影响和社会效果。随着影响的扩大,市人大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使这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1992年12月,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广州市政府提出的《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1993年2月正式颁布施行。该办法集十多年来的成功经验,将分别由市侨办、市外办掌握的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具体规定统一起来,对授予荣誉市民的对象、条件、申报程序、授荣形式以及荣誉市民可享受的礼遇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从此,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就按法定程序和《办法》,规范运作,进展顺利。

截至2006年,共授予为广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华人华侨、港澳同胞、外国专家和国际友好人士12批373人以“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其中,由市外办推荐、审核并荣获“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专家和国际友人共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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