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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6年03月27日 【字体:小 大】 【打印文章】
 
广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 (2005年11月15日广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广州市对外友协。英译名为GUANGZHOU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英文缩写为GZPAFFC。 第二条 本会是广州市市一级人民团体,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广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团体会员。业务上受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广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指导。 第三条 本会以增进广州市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贯彻执行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根据地方特点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对外民间友好工作,为国家总体外交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各国对华友好组织(机构)、地方社会团体及各界友好人士建立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互访、举办形式多样的交流活动,参加国际城市双边和多边会议,增进了解,发展友谊,促进相互间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 组织或配合我市有关单位开展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教育、体育、卫生、文化等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人才交流,为我市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七条 开展和推动地方性对外民间文化交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派出和接待民间文化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进行友好访问,举办演出和展览。 第八条 积极参与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广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开展的有关活动,完成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广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委托的各项事务。 第九条 开展其它有关广州市人民同各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由本会和团体会员推举产生,根据实际需要可进行调整。理事如因工作变动或离退休则由所在单位推荐适当人选报理事会同意后接替,并履行理事职责。除团体会员理事外,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境内外有代表性的,对本会开展对外交流有积极作用的人士担任特邀理事或特邀海外理事。 第十二条 广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理事会的职权: 一、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根据国家的对外政策以及全国友协和广东省友协的业务指导,结合广州市和本会实际,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推举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推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六、聘请特邀理事和特邀海外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及特邀理事主要职责:推动所在单位广泛开展对外友好交流,出席理事会会议,根据需要参加重要的对外交流活动,审议本会重大事项,为本会开展对外友好交流牵线搭桥以及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广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理事的名义参与或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 第十四条 在广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理事会会议闭幕期间,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常务会议主持日常工作。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本会可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1至2人;广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市属区、县级市可根据需要建立区、县级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其业务受广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指导。 第四章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并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经市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或依法成立和登记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组织,或依法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并经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业务的实际和我市对外交流的需要向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广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团体会员名义对外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团体会员有提名推选、更换本单位理事人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对外交流活动,积极支持本会开展对外友好交流工作;与本会保持密切联系,互通信息。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和理事如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可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社会各界资助 二、 地方政府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市府前路1号三号楼。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广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理事会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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